一、创业扶持范围
政策文件中的自主创业人员包含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:城镇登记失业人员,农村富余劳动力,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,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。
政策文件所列初创企业,是指在厦门市登记注册3年6个月内的小微型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。
二、自主创业人员享受五项补贴
根据政策文件,厦门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,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、自主创业补贴、创业场租补贴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、创业项目入库奖励五项补贴。
1、创业担保贷款
个人最高可贷30万元
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,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。
在贷款额度内,财政给予贷款贴息,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。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,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,财政不予贴息。
财政贴息实行“先付后贴”,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,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后,政府部门再给予贴息。
2、创业场地补贴
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,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,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。第1—12个月、13—24个月、25—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/户.月、400元/户.月、300元/户.月。
3、自主创业奖励
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,正常经营1年以上,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/户的自主创业奖励,但最长不超过3年。
4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
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,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,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。
5、创业项目奖励
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,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元/个的入库项目奖励;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,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/个的优质项目奖励,并向社会重点推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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